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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01-14 阅读:

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在山西大同市召开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会议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姜维新部长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作了说明,北京、吉林、山西、江西、重庆及沈阳等地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主要精神如下:
    一、李克强同志讲话主要精神
    李克强副总理讲话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启动并扎实有序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把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办实办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还居住着近千万户家庭,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这些房屋破旧简陋、设施很差。实施棚户区改造,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扩内需、促发展、调结构,是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环节,扎实有序推进。一是确保群众得到实惠,通过改造使困难居民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使群众有恒产有恒心。二是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类政府资金统筹安排统筹使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改造。三是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减免相关税费,优先安排用地,以优惠的政策支持改造。四是确保改造规范有序,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防止借改造之名盲目大拆大建。五是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权益,防止滋生腐败,对各类侵犯群众利益、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把棚改工程建成廉政工程、德政工程,把这一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
    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增加住房供应、改善供给结构。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职责,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和改善土地供应,并运用财税、金融等杠杆,加强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建设,抑制投机性投资性需求,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二、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原则
    总体要求和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基本原则是:一是以人为本,依法拆迁。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三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五是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三、主要优惠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资金优惠政策。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实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居民、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出资方式实行改造。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或收购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出资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四)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入自愿选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主要工作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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