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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对《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大河报 日期:2007-08-30 阅读:

  加大对开发商处罚力度;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费应由建设单位出;每年审计一次业主委员会的“钱袋子”……昨日,郑州市人大代表针对《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记者尚若云李敬欣实习生李雪莹

  昨日下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人大代表和相关局委负责人就《草案》中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该《草案》还要经过二审,提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

  ▲焦点一

  业主联名是否可行?

  在《草案》第十二条中,提到成立业主大会既可以由建设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也可以由半数以上的业主联名提交。

  有代表说,由于前期业主之间不太熟悉,如果让某个人来牵头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功率太低,建议修改。

  还有代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只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可,没必要向办事处等单位申报,建议将办事处等单位删除。

  ▲焦点二

  成立业主大会钱谁出?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而业主联名成立的,所需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可先行垫付。

  与会代表认为前期业主之间都不认识,让业主筹集这笔费用很难。由于业主大会和建设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建设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垫付经费。因此应明确规定筹备业主大会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焦点三

  业主大会多久开一回?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最高不超过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但没有规定多久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流于形式,与会代表建议: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有的提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有的提出至少一届召开一次。

  ▲焦点四

  怎样保管“养房钱”?

  《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也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与会的人大代表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在我国还很不成熟,一旦管理不好就会产生巨大安全隐患,其中维修资金是一笔很大的款项,一个10万平方米左右的小区,维修资金就达到了四五百万元。现在只规定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不足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使用资金的行为,应规定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其使用资金情况。

  ▲焦点五

  物业用房如何保障?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少不得低于80平方米。有代表提出,这一条款规定太模糊,应该分开规定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该建设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物业用房;2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应该建设不低于8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

  另外还有代表提出,政府只规定应该配套建设什么,如规定多少平方米小区应该建幼儿园和小学,但是无人监管,文件成了一纸空文,应该规定怎样监管,怎样处罚。

  ▲焦点六

  开发商留下隐患咋办?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承接验收书。

  针对这一条款,一位经营物业公司的人大代表提出自己的担心,他说,很多物业公司接受了开发商的房子,也接受了其遗留的安全隐患,导致业主把矛盾对准物业公司,这都是交接时没有验收过关惹的祸。按照《草案》规定,只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验收,不足以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必须邀请专业人士查看。

  有关局委负责人提出,验收时应该由规划、土地、房管、市政等各个职能部门联合组织验收,才能有效保证建筑质量。

  ▲焦点七

  物业收费听市场还是听政府?

  物业收费一直都是广大业主关注的焦点。《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多层、高层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政府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除多层、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代表说,目前郑州市之所以出现很多小区无人管理,就是因为物业收费过低,现在执行的还是2001年的收费标准,建议物业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法制局负责人解释说,《草案》规定前期多层、高层执行政府指导价,是在业主大会未成立前的前期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由双方商议收费标准。

  ▲焦点八

  对开发商罚款额度太低?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草案》对开发商处罚额度太低,应加大处罚力度。

  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或者交付使用的物业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有代表提出,应该修改为“有上述情况的,直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吊销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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